Re: [心得]檢舉違停紅線失敗的原因。

作者: a00819102 (路邊肥宅)   2017-02-03 21:26:19
我覺得駕駛座是不是有人而構成處罰要件 是警察自己解釋的
我用目擊者記錄器檢舉違停 也只是把前鏡頭和後鏡頭畫面擷取寄給警方 有一次還拍到駕駛座有人搖下車窗左手拿菸 還是一樣能檢舉違停
而且紅線不是24小時全年禁止停車嗎??為何還要分有沒有人??只要有事實出來就違規了 不是嗎??
作者: NOKIA3210 (諾基亞3210)   2017-02-03 21:35:00
擋風玻璃太黑的狀況下,僅用照片,承辦人會說看不清車上是否有人,無法看出是否車輛有在行進來打槍你各縣市警察局做法不同,桃園應該認定較嚴
作者: Laverda   2017-02-03 21:42:00
法規訂定/執行的差別
作者: cute15825 (Westdo0r)   2017-02-03 21:50:00
不能連續拍兩張證明他沒在動嗎? 格個十幾秒
作者: geniusgia   2017-02-03 22:19:00
在台北我開車經過路邊閃雙黃併排的車,只附前鏡頭的影片這樣檢舉都成功了,只不過只能檢舉臨停
作者: t5p3ax (收集女孩的勇者)   2017-02-03 23:05:00
如果能夠錄影,不就代表我自己也停在紅線上嗎?一直疑惑大家是怎麼安全的錄影的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7-02-03 23:19:00
經過錄影啊。該車靜止狀態就是了
作者: ewolf (躍動する殘忍な嘲笑)   2017-02-03 23:26:00
因為有適用法條的限制,即使不知道有沒有駕駛在車上而告發臨停,被申訴車上沒人而應該開違停,臨停會被撤單,然後也不能再開違停的單子所以拍完違規事實的照片之後,要靠近拍駕駛座的照片
作者: t5p3ax (收集女孩的勇者)   2017-02-03 23:34:00
近駕駛座的照片,這任務難度五顆星阿! 感覺會被蓋布袋
作者: Elias791 (餅餅)   2017-02-03 23:38:00
車上有人(未滿3分鐘)是臨停,開55條。車上無人是違停,開56條。所以無法確定車上有沒有人,就沒辦法選擇適用的法條舉發。
作者: heavensake (mono)   2017-02-03 23:44:00
桃園認定的不嚴啊,我開車用行車記錄器從旁邊經過錄違規停車的,影片剪下來檢舉必製單臺北市效率比較快,檢舉沒幾天就製單了
作者: CkMichael ( )   2017-02-04 00:10:00
管他車上有沒有人,正常來講超過3分鐘就必定用56條在台中檢舉都間隔3分鐘兩張照片 100%舉發成功
作者: yukai1216 (真的好悶)   2017-02-04 00:35:00
無聊
作者: dogkid (C'est la vie)   2017-02-04 00:56:00
不要誤導他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條有規定臨時停車/停車的定義. 從來都不是用駕駛座有人與否去判定......若有,那或許是警方作業上的潛規則. 不過用那一條開單其實就金額罰鍰2倍差異這樣,除非警力全天候釘哨,不然還是要周邊交通與相關停車條件的規劃或改善等,不然會違停的還是依然故我(以上第1&2行針對臨停/停車的解釋,臨停就是上下人/物品/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狀態,這是構成要件,否則就是停車)
作者: aazzz (粒粒粒)   2017-02-04 01:32:00
第一關當然是負責開單的警察解釋、不然你去當警察就可以合法解釋喔!
作者: dogkid (C'est la vie)   2017-02-04 01:36:00
法律怎麼寫就在那,還警察解釋勒 =.="
作者: ewolf (躍動する殘忍な嘲笑)   2017-02-04 03:37:00
樓上,那你可以錄個三分鐘熄火的影片去檢舉,看哪個難度比較高駕駛座上沒人就等於無法立即行駛了,還在那裡扯什麼警察自己解釋
作者: sdiaa (桂綸鎂)   2017-02-04 08:13:00
井茶也有自己的SOP~開太多局長所長會被罵 再一層一層罵下來
作者: dogkid (C'est la vie)   2017-02-04 11:21:00
駕駛座為甚麼一定要有人? :) 請參考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條臨時停車/停車的定義. 簡單來說你的違規是事實,但用那一條來開單就用你檢覆的證據效力!https://udn.com/news/story/2/1997192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17-02-04 11:28:00
那個叫"執行辦法",有爭議還是依據法規為準
作者: dogkid (C'est la vie)   2017-02-04 11:32:00
抱歉更正一下~應該這樣說,駕駛座有沒有人不影響違規事實的認定<--這個很重要,我要表達的重點在這,而非警局承辦員所說因此而無法認定違規事實,而無法辦裡告發.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另可參酌此-臨停之定義與其客觀行為之事實的辨認https://goo.gl/bQaJks . 另可參考紅黃線停車/紅線臨停/何時才可停車? https://goo.gl/ysBA7A
作者: neverlean (學不會)   2017-02-05 00:36:00
看你們檢舉不成就是爽
作者: vatog (...)   2017-02-06 13:52:00
ㄧ堆錯誤資訊 紅線很簡單 就是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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