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ex22 (alex22)》之銘言:
: 某天早上車停住家門口,結果因一台大卡車要左轉進巷
: 內,但因角度不夠,右車尾直接撞到我左車頭!
: 如監視器拍下畫面
: http://i.imgur.com/U4xsCb8.jpg
: 車損的部份
: http://i.imgur.com/OAnYYqX.jpg
: http://i.imgur.com/FGSJ5Im.jpg
: 然後撞到的當天因為人不在家,卡車司機明知道
: 有撞到,也就這樣走掉了。
今天我既不是停紅線,也未
: 設立禁止停車告牌,只因壓白線就要被說佔用
: 車道嗎,我車也幾乎靠邊邊停了!我該跟對方保險
: 公司爭嗎,還是乾脆5千和解了?
: 這是我當天停車的位置照片,照片是剛剛照的,並未壓線粉,被撞那天確實有壓線
: http://i.imgur.com/kTlG2aJ.jpg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04&p=5&f=6
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
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ㄇ
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
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
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
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
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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