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ppleRing (AppleRing)》之銘言:
: 之前不小心擦撞到違停的車輛
: 當下是認賠了跟他說我交給保險公司理賠
: 結果我打給保險公司
: 他們跟我說我的保險人員不在
: 要我留資料他們會處理
: 然後過了一陣子我收到了對方保險公司跟我要錢的信件
: 打給對方保險公司問怎麼了
: 她們說可能金額有問題會再跟我保險公司聯絡
: 結果又過了一段時間收到了欠債的信
: 才知道根本沒出險過
: 我的保險公司說要我當初填出險單才算出現
: 之前也出過險好像不是這樣
: 後來才知道因為我是用折扣過的保險所以沒有特定人員負責
: 現在超過半年了我也不能出險
: 請問這樣我該怎麼做阿
保險法第58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付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因未完成理賠程序(填寫理賠申請書等...),就保險人立場,本案並未成立
加上除斥期間(五日)已過,在法律上,保險人拒絕給付保險金站的住腳,
你只能想辦法證明,自己在發生事故五日內有通知保險人(有難度),
另外推文中出現的兩年時效,為保險法第65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下略),但因危險發生之通知時效
已在58條中有明文規定,故兩年時效無法適用本案例。
文後附上現代保險雜誌,一篇關於理賠文章,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若有其它意見,還請各路高手補充,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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