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保險公司不承認出險

作者: chiayohowma (加油好嗎?)   2017-04-16 22:47:16
※ 引述《AppleRing (AppleRing)》之銘言:
: 之前不小心擦撞到違停的車輛
: 當下是認賠了跟他說我交給保險公司理賠
: 結果我打給保險公司
: 他們跟我說我的保險人員不在
: 要我留資料他們會處理
: 然後過了一陣子我收到了對方保險公司跟我要錢的信件
: 打給對方保險公司問怎麼了
: 她們說可能金額有問題會再跟我保險公司聯絡
: 結果又過了一段時間收到了欠債的信
: 才知道根本沒出險過
: 我的保險公司說要我當初填出險單才算出現
: 之前也出過險好像不是這樣
: 後來才知道因為我是用折扣過的保險所以沒有特定人員負責
: 現在超過半年了我也不能出險
: 請問這樣我該怎麼做阿
保險法第58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付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因未完成理賠程序(填寫理賠申請書等...),就保險人立場,本案並未成立
加上除斥期間(五日)已過,在法律上,保險人拒絕給付保險金站的住腳,
你只能想辦法證明,自己在發生事故五日內有通知保險人(有難度),
另外推文中出現的兩年時效,為保險法第65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下略),但因危險發生之通知時效
已在58條中有明文規定,故兩年時效無法適用本案例。
文後附上現代保險雜誌,一篇關於理賠文章,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若有其它意見,還請各路高手補充,感恩。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2212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4-18 11:22:00
個人也不認為 58 條當初訂來是要給保險公司脫責用的58條主要還是為了讓保險公司能夠及早介入,保存理賠證據58條是對應63條,換言之,假設是一件產險火險案保險公司的人本可以及早介入勘查協助釐清結果拖很久才通知保險理賠,保險無法取得證據事後被查出來是縱火,而且是投保人縱火或是怎樣....這些都是損失
作者: haggis (haggis)   2017-04-17 00:16:00
推,長知識
作者: SCDAN (ㄎㄎ)   2017-04-17 00:52:00
法條解釋錯了 建議諮詢律師違反58的效果看63條本案例還是可以用65條
作者: iifz32 (yi yuan)   2017-04-17 01:20:00
65條到底哪裡不能用,58條不是只說明通知義務?59條第3項說明危險增加需負賠償責任,但並未有危險增加阿
作者: AppleRing (AppleRing)   2017-04-17 02:37:00
我問過律師了58條錯了 期限都是2年
作者: junwei1218 (不要錢的最貴)   2017-04-17 06:14:00
洽法律專業才是正解,保險公司專員也不是完全的專業家人曾經在停車靜止下被年輕人追撞,上警局對方筆錄也承認100%肇責,兩個月後保險公司居然要家人出席在年輕人戶籍地的調解委員會,我就打去保險公司說調你妹,家人要是因為這樣扯上官司問題,我請律師陪他們玩之外,順便也會陪你們公司法務好好交流一下,相信我理賠專員很多時候是搞不清楚狀況的,別他們說什麼都吞
作者: qbaow (白海豚)   2017-04-17 10:35:00
5日內應通知,但未說超過5日保險人可拒賠所以本法65條另有規定,超過2年不請求而消滅,答案就是2年58條的罰則寫在63條,是指延誤造成的"衍生"賠償,例如利息車禍本身的賠償不屬衍生賠償,是保險責任,保險人應負責任且65條第3款規定,2年起算是由對造請求賠償之日起算並非車禍發生當日
作者: tntbear (苦命上班族)   2017-04-17 11:01:00
上除斥期間(五日)已過,在法律上,保險人拒絕給付保險金抱歉,恕我直言,只說5天內應通知,但沒說5天超過了保險人得拒賠,以前一堆客戶超過5天,我們也沒拒賠阿保險公司敢這樣搞,真的不用做生意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