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臺中騎車跟開車的時候,一直覺得臺灣大道(原中港路)在上下班時間,因為該道路有
快慢車道,且又是主要道路,非常多車 ,汽車好像很難右轉
不過大家通常都會有默契,所以也不太會有如題的事件發生。
但還是想問問大大們問題,情況如下
準備右轉的汽車,已在慢車道最外車道停等紅燈,車子停等的位置,通常不會壓
上水溝,留有道路邊線(紅線)和水溝蓋的空間,方便機車鑽去前面的機車等候區(這是
臺灣的默契吧),當綠燈亮起時,汽車打右轉方向燈,等候前方機車駛離後,緩
慢起步向前開到路口,此時也要注意右側機車,禮讓並排或直行之機車,"再巧
妙的慢慢往右多偏一點進而右轉(這就是關門右轉吧@@)"
問題來了!!!
如果看照後鏡及轉頭確認右側後方及死角沒車後,在轉彎的過程中,還是被鑽出
後方車陣的直行機車,利用水溝蓋跑法撞上,這是肇責會怎麼分配呢?
判決不知道是用轉彎車與直行車看?
或是用前車跟後車看呢?
會依照轉彎的程度(車頭微向或幾乎駛進要轉彎的車道),或行駛的車道(正常
車道和水溝車道)?還是撞擊點(車尾、後座車門或是副駕駛車門)做判斷嗎?
小弟只知道轉彎車被人行道下來的車撞,是人行道車的錯,實在不知道水溝蓋跑
法該怎麼分呢?
麻煩大大們開示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