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29517496 (Koshien)》之銘言:
: 小弟給幾個建議
: 車禍事故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針對車損部分原則上以「修復原狀為主」
: 針對你的例子
: 對造在事故當下不願修車已將車子以20萬的價格出售給車行
: 這表達出了幾個重點
: 第一、車主沒修車,自然沒有修車費的問題
: 二手車行願意去買殘體,他從原車主獲得的就是個殘體
: 所以二手車行並沒有任何損失,所以不用理二手車行跟你提的修車費
: 他再恐嚇你而已,再恐嚇就錄音,去警察局提告二手車行恐嚇取財。
: 第二、車主「自己」認為這台車殘體只剩下二十萬,所以給車行估20萬就收了
: 因為你沒有提及財車的年份及車種,所以殘值小弟在這邊不方便評估
其實按民法213條,確實是以恢復原狀為主,
但是按民法196亦可請求車輛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舉個例子
一台車子在年初買了50萬,於某日停紅燈遭後方車輛碰撞毀損,
經鑑價結果,如車輛未經撞損,市價為30萬,
但車輛事故後未修復的價值只有10萬,修復之必要費用為5萬,
那車主可以請求的就是 30-10 = 20萬
但是這20萬中有5萬是修復費用,剩下的15萬(20-5)就是按民196所得以請求的。
套到本案就是車主可以跟原PO要15萬,剩下的5萬由車行向原PO要
剛剛好湊滿20萬 大GUY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