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訴,756 原告受有左側股骨骨折、左側下顎骨髁狀突骨折、臉部撕裂傷等傷害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06,訴,704 原告左側髕骨骨折、左側股骨幹骨折、右側髕骨骨折等傷害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06,訴,1137 原告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股骨遠心端骨折合併左側肱骨近心端骨折等傷害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06,訴,1107 原告受有腰椎(第一至第四)橫突骨折、右髖部挫傷、右手肘撕裂傷
3公分、額頭擦傷及右小腿擦傷之傷害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06,訴,560 原告受有胸部挫傷併胸骨閉鎖性骨折、右肋骨第三第四第五肋骨骨折
等傷害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
106,訴,1065 原告人車倒地(下稱系爭車禍),因而受有背部挫傷併第十二胸椎及
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六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106,訴,56 原告先遭車門夾到左邊褲腳後,再掉落車外摔倒在地,而遭系爭車輛右後
車輪輾其左腳,受有左下肢壓砸傷合併大面積皮膚軟組織壞死、左側第一
、 二蹠骨骨折等傷害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0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