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閒晃看到一則今年初的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5497
國道連閃大燈逼車 駕駛被檢舉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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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車無故不避讓也會觸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5款「前行車聞後行車
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
或靠邊慢行。」依法處罰1200-24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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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去查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5款
還真的有這條... 表示以後閃大燈提醒後就可以檢舉內線龜車了嗎?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