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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日前連續出現2件酒測值0.26毫克,遭起訴公共危險罪卻獲判無罪的案例,判
決書指出,扣除酒測器公差值後,不能排除被告酒測值未達公共危險刑法標準的合理懷疑
,對此,警方解釋酒測器都有每年定期送檢,但尊重法院判決。
判決書指出,何姓及洪姓男子,日前分別被警方攔查,經檢驗後呼氣酒測值為0.26毫克,
各被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其中洪姓男子過去就曾因公共危險罪,獲得緩起訴處分。
然而法官審理認為,警員檢測所用的呼氣酒精測試器,若呼氣酒測值小於0.4毫克時,檢定
公差值為正負0.02毫克,而檢查公差值為該數值1.5倍,換言之駕駛人若以該儀器測得呼氣
酒測值0.25毫克,實際酒測值可能是介於0.22至0.27毫克之間。
兩位承審法官都指出,何姓與洪姓男子的酒測值為0.26毫克,實際酒測值是有可能未達公
共危險罪的刑法標準0.25毫克,不能排除此合理懷疑,因此分別判處兩人無罪。
對此,宜蘭地方法院審查長黃永勝則解釋,過去法律座談會曾對此作出討論,當時審查意
見及研討結果都採取乙說,也就是不扣除公差,但該結果是多數決,只是供各法院參考,
在現有實務上沒有拘束力。
警方指出,在取締酒駕部分,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條規定,有0.02毫克的寬容值,因此一般行政違規在0.15至0.17毫克警方會依此標準勸
導,若酒測值達0.18毫克則會告發,而0.25毫克以上是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
警方表示,酒測器每年都會定期檢測,使用滿一千次也會再做檢測,但尊重法院判決。而
雖然兩人在法院刑事判決獲判無罪,但在行政法上仍須依法繳納罰鍰,並吊扣駕照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