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帥哥美女
想請問一下車禍的問題
前幾天11號小弟在國道上發生追撞,
小弟追撞完第一台車停止後,
第四台車「追撞」第三台車,
第三台車「推撞」第二台小弟我的車子,
導致車尾維修需要6萬多將近7萬元,
警方當下有告知二賠一、四賠三全部跟二的車尾。
由於我跟第四台車都沒有保險(只有強制險),
所以我告知第四台車主我會去外面車廠維修,
估價單出來後請他自行跟車廠協商維修的價錢,
只要能修好就可以,後續對方跟車廠同意以5萬5的價格做維修(電話上告知),
車廠得到同意後開始做叫料與拆除損害零件,
隔天車廠告知對方車體內部飾板也破損,
需要增加3000元的零件費用,
導致對方覺得車廠不老實有敲竹槓的疑慮。
要求以汽車折舊率的原因要我同意以4萬元做賠償費用,其餘不足部分要我自行吸收。
因為我不接受也跟對方說多出來的3000元我出,他們只要付原本的5萬5的維修費用即可,
但是協商失敗,現在對方堅持只拿4萬元出來,
不然就請我去告他們,然後一直強調之後法院判賠也會以折舊率去算。
想請問一下以這樣的案件,因為對方原本已經同意維修價錢,車廠也叫了維修材料,在法
律判別上還是以折舊率的法條去評估嗎?
小弟自己也要賠前車的屁股,如果大家都這樣搞不就沒完沒了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