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之前與機車發生擦撞
對方機車倒地,後保險桿破裂,膝蓋瘀青
陪同就醫後無大礙後返家
我有保第三人財損跟傷害險
事後肇事責任我七對方三
事後數度關心對方身體狀況後
確認沒事後,想說賠償事宜由保險公司處理
結果今天保險員來電說對方出示1千多元醫藥費收據跟9千多修車費收據
但對方要求35000,保險員表示落差太太,所以和解破局,對方表示要法院見
其實我保的第三人額度遠大於35000,但保險員的意思是要我再自己額外出錢賠對方,感
覺就是保險公司不想出這麼多...
請問我後續該怎麼處理比較適合? 自己拿錢出來賠? (那這樣保險不就保心酸的) 等著被
對方告上法院? 還是說要強力要求保險公司賠足對方35000?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