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檢舉了一台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差點擦撞到我的車子
影片檔也附上給國道警察 今天收到了以下的回覆:
經查本案車輛車號OOO-XXXX,於107年02月03日20時10分行駛國道1號南下364.8公里
路段處,違規駕駛行為,影響行車安全,案經審視錄影畫面,上揭車輛違規行為屬實,惟
經查詢該車號資料中,廠牌、顏色均與採證錄影畫面明顯不符,疑似移用號牌,故本案以
不宜舉發為宜。
所以這段意思是說 該車輛違規屬實 卻因為可能是AB車 無法可罰嗎?
這樣以後這種車子只要開上國道 超速再多違規再多 也不用受罰
反正不要遇上臨檢就沒事
這樣是否法律上有漏洞呢? 也不用去追查為何該車車牌與特徵與行照資料不符嗎?
不知道版上大大是否也有人遇到這種明明違規屬實 卻無法開罰的案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