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一張超速罰單,失血3000。
我想請教的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於前項
第9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之
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
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
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那麼警察可以在任意地點放置「移動式」警語(如:前有測速照相)
並於規定距離內做測速照相嗎?這樣是否有違法?
還是只能在固定警示牌的法定距離內執行測速舉發?
因為若是違法取締,罰單被撤銷的案例不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