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檢舉一輛違規並排停車,
https://imgur.com/a/0LRgyHD
( https://i.imgur.com/0dZsrOP.jpg
https://i.imgur.com/dgd7wMD.jpg
https://i.imgur.com/Uoq5bhQ.jpg
https://i.imgur.com/Y9pjfge.jpg
https://i.imgur.com/90A21BB.jpg
https://i.imgur.com/afBB9ek.jpg )
警方以「檢視影像,未含括違規車輛車後狀態,違規行為影像不足,
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結案。
前幾天寫信到署長信箱反應,他們發回到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
交警隊再發回給原承辦人處理,但原承辦人還是一樣不舉發。
我有跟承辦員警通過電話,
他的理由是:
該車輛可能是有故障還是擦撞之類的,所以若沒拍到車後照片無法排除這樣的狀況。
我是跟他說,他們警方應該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不能預設對方「可能」有的狀況;
若對方車輛有故障還是車禍都會有紀錄,那應該是違規者自己去申訴,自己去跟法官說明。
但承辦員警還是堅持說他們應該要考量到各種可能的狀況,所以一樣不舉發。
https://imgur.com/a/hfRqdLt
( https://i.imgur.com/Ehidr4b.jpg
https://i.imgur.com/s4X3tEw.jpg
https://i.imgur.com/h8WLVzv.jpg )
再打電話跟給交警大隊的承辦人,他說他們也是尊重承辦員警的處理,無權干涉,
我是想再寫一次署長信箱,
想請教各位版友,是否有何判例還是怎樣的說法可以徹底反駁他們?
還是除了署長信箱,有其它比較好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