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首例!內側車道時速100 國道開罰

作者: leemingjing (免驚)   2018-08-16 21:37:14
原文恕刪
整串吵來吵去,事實上:
超車完要回到中間車道

可以用速限行駛內車道
根本是兩個不同法源。
分別是: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2)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
,000 元以下罰鍰。
而遵守法規這件事,當然是每一條都要遵守,
然而,若法條有相牴觸,則應該依照位階來看。
我國法源位階體系: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因而上述法條中,
(1) 屬於行政規則位階
(2) 條例屬於法律位階
所以,各位用路人應該是兩個都要遵守。
而且在法律上,即使有衝突是以2優先,
也就是超車完必須回到中線。
實務上,或許檢舉2會失敗,因為沒有法定儀器。
或許怠惰的公務體系會用2沒有充分證據為由,
連1一起退件。但若是對1有充分證據,堅持檢舉,
其實它們是兩個獨立法條,檢舉並不衝突。
就如同有車輛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同時超速,
你無法舉發他超速,但可以舉發他未打方向燈的
部分,證據需求不同。
無論檢舉、被檢舉不會成功,並不影響事情對錯。
作者: AceCash (阿信)   2018-08-16 21:41:00
堵塞定義來一下,話不要講一半
作者: ericlee1024 (Po)   2018-08-16 21:51:00
在內線開110是能叫堵塞逆
作者: ifromtaiwan ( )   2018-08-16 22:09:00
跟不懂法規的人講,對牛彈琴啦
作者: airmike (airmike)   2018-08-16 22:10:00
交通管制規則就是要訂出條例的細項 因為條例沒有規範堵塞的定義 結果規則明訂排除最高速限行車為堵塞的情形 列舉說明清楚的細則 不合飆仔口味話就反著說了 訂出規則的本意就是要補完條例的細項 不然所有的細則都塞條例裏好了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8-16 22:12:00
你開頭說的很好,但(2)提到的"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該怎麼認定?因為只要沒有"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就不算違法最高速行駛是不會造成"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自然沒違法另外,你提的那個例子,如果中線沒有車,可以排成那樣也很神奇,但如果中線有車,「有機會變換回中線卻沒變回」就很難舉證,因為大家一定會說都在超車
作者: flashgodie (花太香)   2018-08-16 22:28:00
這兩條根本不衝突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8-16 22:29:00
我想法跟樓上一樣,這兩法不衝突,在管制規則裡刻意寫「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避免兩者衝突
作者: flashgodie (花太香)   2018-08-16 22:32:00
很多人看到"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就高潮沒搞清楚真正違法的判定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因此8-3才有"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這個但書
作者: ifromtaiwan ( )   2018-08-16 22:35:00
突然想到,有些員警只會開單,法源依據都不會引用,違法取締還拿出規則振振有詞,笑死行政機關就是要依法行政,太多執行者只依眼前的規則辦事,而忽略還有更應遵守的法律...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8-16 23:03:00
就在解讀法條,是不用理會表速和實際的差異的
作者: flashgodie (花太香)   2018-08-16 23:05:00
我完全同意實務上警方讓後車的建議 但是! 這和超速的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8-16 23:06:00
就像你說的「無論檢舉、被檢舉不會成功,並不影響事情對
作者: flashgodie (花太香)   2018-08-16 23:06:00
違法用路人卻反過來要求合法用路人是兩回事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8-16 23:09:00
錯」一樣意思。至於表速和實際速,就法定儀器說了算「有機會」變回我覺得還蠻難證明的,而且這種傷敵50自傷50的事誰要做,就像我前面說的,前車有機會駛回,後車亦有機會駛回,到最後兩車一起罰XDD
作者: L78G (DirtBerg)   2018-08-17 00:03:00
簡單明瞭 !
作者: EvilWind ( )   2018-08-17 00:04:00
作者: greco0616 (...)   2018-08-17 00:43:00
作者: centaurjr (QQ)   2018-08-17 09:39:00
看一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一條好嗎法源都是一樣的而且B是用來註解A的,你跟我說A優先也是笑了....
作者: airmike (airmike)   2018-08-17 10:01:00
不知道大家怎麼想的,這幾條法跟條例都沒有任何一個字定義到何謂堵塞行車。所以基於堵塞行車條件,所訂立的不堵塞行車條件,在實務上如果沒有判例或函釋補足,那幾乎等於不設限了。所以定規則的單位,其實就是想說在有速限道路上,可以允許你開最高速限了。可以討論的是為什麼它也要把一個虛的條件寫進規則內? 原因是什麼? 要不要訂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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