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整串吵來吵去,事實上:
超車完要回到中間車道
與
可以用速限行駛內車道
根本是兩個不同法源。
分別是: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與
(2)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
,000 元以下罰鍰。
而遵守法規這件事,當然是每一條都要遵守,
然而,若法條有相牴觸,則應該依照位階來看。
我國法源位階體系: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因而上述法條中,
(1) 屬於行政規則位階
(2) 條例屬於法律位階
所以,各位用路人應該是兩個都要遵守。
而且在法律上,即使有衝突是以2優先,
也就是超車完必須回到中線。
實務上,或許檢舉2會失敗,因為沒有法定儀器。
或許怠惰的公務體系會用2沒有充分證據為由,
連1一起退件。但若是對1有充分證據,堅持檢舉,
其實它們是兩個獨立法條,檢舉並不衝突。
就如同有車輛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同時超速,
你無法舉發他超速,但可以舉發他未打方向燈的
部分,證據需求不同。
無論檢舉、被檢舉不會成功,並不影響事情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