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違規肥羊」檢舉達人一路尾隨 他

作者: dhtsai (tsai dzeng-han)   2018-10-06 21:11:53
民眾檢舉到底是否仍應依照警察單位逕行舉發標準:
不宜或無法攔截舉發,才適用逕行舉發
參考過去兩則判決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 年 11 月 30 日,106 年度交字第 27 號判決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 年 11 月 30 日,106 年度交字第 29 號判決文
前面同一台車, 經過多個路口,轉彎不打方向燈,被後面同一台車以行車記錄器
連續拍攝,並以行車紀影像檢舉前車違規,經花蓮交通隊以民眾檢舉影像舉發
但都經花蓮地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原因很簡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2條,第一句話: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逕行舉發也要參酌當場路況一定要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才可以逕行舉發。
若該違規發生在路況良好,人車不稠密,車速不快,沒有明顯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疑慮的路況,
警察就不能逕行舉發,一定要攔截舉發。
民眾以行車紀錄影像檢舉違規只是警察執法的輔助,
若該路況沒有明顯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疑慮的路況,
民眾檢舉的權限不能更甚於警察舉發的權限,
且上開判決系爭路況,車速不快,人車不稠密,沒有明顯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的疑慮。
故不適用以民眾檢舉影像逕行舉發,判決撤銷原違規處分。
法院判的,詳情請參閱判決文
作者: ericekin (哈囉啊)   2018-10-07 09:07:00
繼續檢舉就對了
作者: firebm (..F.I.R.E.. BM)   2018-10-06 21:32:00
車禍撞的倒西歪都沒開單了,那還指妄法院判
作者: beoneg (預感)   2018-10-06 22:32:00
台灣法院?呵呵
作者: u8510578   2018-10-06 22:37:00
各地方法院判決會不一樣。目前北部的標準是:逕行舉發只適用警察,民眾只要用科學儀器檢舉,查證相片內容屬實,警察就"一定"要舉發,否則會有瀆職之嫌。
作者: ifromtaiwan ( )   2018-10-06 23:33:00
謝謝分享
作者: dixieland999 (迪西蘭)   2018-10-07 00:33:00
同一個違規項目在幾公里內或同路段內不能重複舉發不過這是聽說的...實際上標準都是亂七八糟沒有標準
作者: vincent323 (vincent)   2018-10-08 07:42:00
這條107年已經改了,拿106年的判例來說現行條例?而且這條本身就跟民眾無關,民眾可以製單舉發?民眾檢舉是7-1條,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並無但書
作者: vatog (...)   2018-10-08 07:51:00
垃圾法官 民眾又不能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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