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到底是否仍應依照警察單位逕行舉發標準:
不宜或無法攔截舉發,才適用逕行舉發
參考過去兩則判決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 年 11 月 30 日,106 年度交字第 27 號判決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 年 11 月 30 日,106 年度交字第 29 號判決文
前面同一台車, 經過多個路口,轉彎不打方向燈,被後面同一台車以行車記錄器
連續拍攝,並以行車紀影像檢舉前車違規,經花蓮交通隊以民眾檢舉影像舉發
但都經花蓮地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原因很簡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2條,第一句話: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逕行舉發也要參酌當場路況一定要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才可以逕行舉發。
若該違規發生在路況良好,人車不稠密,車速不快,沒有明顯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疑慮的路況,
警察就不能逕行舉發,一定要攔截舉發。
民眾以行車紀錄影像檢舉違規只是警察執法的輔助,
若該路況沒有明顯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疑慮的路況,
民眾檢舉的權限不能更甚於警察舉發的權限,
且上開判決系爭路況,車速不快,人車不稠密,沒有明顯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的疑慮。
故不適用以民眾檢舉影像逕行舉發,判決撤銷原違規處分。
法院判的,詳情請參閱判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