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繼承賠償問題也作個說明,儘管自己臆測對方可能沒錢,還是得究理個清楚,從開始
到結束,我沒辦法去查對方名下財產,和解對方只說沒錢,也沒給我看國稅局遺產清冊。
我只好繼續走完程序,我要的是A男遺產賠償,在法定程序,繼承人會繼承一切
,當然是向繼承人追討,繼承人沒有提供證明給我,我當然不會做和解,沒錢總是要證明
沒錢,不是一句沒錢我就相信,所以民法1158條也是基於這精神,就算繼承人有遇到債權
人來追討,限定於繼承多少賠多少,沒有繼承就不用賠,除非債權人能證明對方明明有財
產,且惡意托產或轉移,以民法244條申請撤銷債務人財產轉移行為。
民事訴訟,原告得負舉證責任,所以會得付出更多心力蒐證,不然容易敗訴,刑
法亦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在現行民法下根本沒有父債子償,或子債父償概念,因為限定
了遺產所及賠償範圍。
民國98年前的民法才是惡法,繼承人就是繼承一切,連想躲的機會都沒有,標準父債子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