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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4月苗栗縣消防局採購豐田「奢華旗艦」ALPHARD型小客車,改裝為救災指揮車免繳貨
物稅後,隨即被縣府借調挪為縣長徐耀昌公務車,財政部稅賦署得知後開單補稅加罰鍰共
80萬餘元,消防局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查出該車借調半年內通行ETC次數
達2451次,其中1516次不在苗栗轄區,認定該車非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今判消防局敗
訴。
苗栗縣長徐耀昌未正面回應,只說:「車子是消防局支援縣府使用,由消防局回應。」消
防局副局長匡夢麟說,縣長為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更是災害應變中心的指揮官,配賦地
方首長救災指揮車做為交通工具屬合理範圍,會繼續上訴。
判決指出,前年苗栗消防局透過業者進口號稱是「奢華旗艦」的Toyota Alphard,排氣量
高達3500cc,進口完稅價格134萬餘元,消防局將車輛改裝為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的救
災指揮車後,向財政部賦稅署申請免徵貨物稅,卻隨即借調給縣政府並拆除車輛警示燈及
消防標幟等。
前年10月稅賦署查獲該車借調縣府後,被挪為縣長座車使用,認定不符合貨物稅條例免稅
規定,核定應補徵貨物稅40萬4884元及1倍罰鍰。
消防局不服裁罰,指縣長是災害防救最高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將防災指揮車借調給
縣長使用,並提出16則在2015年至2017年間縣長從事災害預防、應變、重建等行程及會議
等公務活動的新聞,證明該車輛平時由縣長專用於救災指揮車任務,但仍得支援一般例行
性公務,而兼具公務車使用性質,並未移作他用。
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採信稅賦署提具的資料,指該車輛從前年4月1日借調日至同年10月20
日期間,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使用ETC電子收費系統共2451次,於苗栗縣轄區內交易次數935
次,轄區外其他地區1516次,可見該車輛經常性行駛國道高速公路至其他縣市。
至於相關新聞資料,僅能證明縣長的公務行程中有巡視、勘災,但巡視、勘災屬於縣長例
行職務性的公務行程,不是消防勤務行程,而消防局也自稱該車輛在供縣長防救災害使用
之餘,兼具公務車使用性質,與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的車輛要件不符,反而變相作為縣
長公務車,稅賦署開罰有理。(許淑惠/台中報導)
心得/說明:
原來新車價265萬的Alphard完稅價只要134萬,貨物稅30% 差不多是40萬沒錯
所以新的Alphard 含貨物稅的成本是174萬嗎? 還是有人知道怎麼算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