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版上是否有警務人員,或對臨停法規有深入研究的板友呢?
小弟今天收到一張罰單,是由民眾舉發的
舉發內容為 "黃線停車",罰單只放了兩張照片證明在他行進過程中我是靜止的
(照片上只有一張照片是事後用電腦key上時間跟地點)
我知道紅線停車可以用兩張前後照片證明違停車輛沒有移動過
但黃線可以臨停三分鐘,能夠單純只靠兩張照片就舉發嗎? 還是一定得錄影呢?
另外根據交通規則,「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
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假設今天只有一個人接送小朋友上下學(還不能走路的嬰兒),
車輛未熄火但駕駛人把小朋友抱到托嬰中心門口(距離車子一公尺內),
停車時間未超過三分鐘,這樣算是停車還是臨時停車呢?
不過剛剛查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
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
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
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接送無法走路的嬰兒不知道是否構成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
p.s. 小弟真的是臨停在托嬰中心門口(黃線)讓老婆送小孩到老師手中,且未超過三分鐘
看到紅單上違規原因寫黃線停車還滿傻眼的@@
改一下好了,大部分都是在車上等老婆,但有時候晚上無法接送會下來放嬰兒車
因為趕上班大多都不超過三分鐘,但有時候如果老師剛好在照顧小朋友會晚一點出來
如果真的有錄影超過三分鐘那也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