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公路總局不能罰Uber 公總:一定上訴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初期進軍台灣,採用白牌車違規載客
,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233件,總計逾3000萬元罰款,並勒令停業
,對此Uber提起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Uber登記在北市,
應由北市開罰,公路總局並無管轄權,開罰違法,判Uber勝訴免罰,
全案可上訴。公路總局今表示,公路總局也是主管機關之一,行政院
當時認定地方未執行,就由公路總局處理,該案將會提上訴。
Uber2013年來台招募白牌車、個人車司機加入營運載客,Uber透過
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白牌車比照計程車載客,乘客以信用卡
付費後,Uber再拆帳分配報酬給白牌車司機,但因Uber未依規定申請
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就採計程車營運模式載客,且違法
派遣無職業駕照的白牌車車主,遭公路總局取締,在政府修法祭出重
罰前,已被取締233件,總計罰款超過3000萬元,Uber提訴訟抗罰。
政府2017年祭出重罰,違規累犯最高每次可罰2500萬元,Uber再度遭
重罰超過12億元並勒令停業後,2017年2月宣布歇業,直到4月改與租
賃車合作重返台灣市場,但因仍有侵犯計程車業爭議,遭計程車業抗
議,交通部已研擬嚴管。
不過如今卻傳出公路總局首波開罰的223件取締案,因Uber提出行政
訴訟,主張公路總局從2014年12月起至今已做成逾500件裁罰,但依
據《公路法》相關規定可知,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
,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而非公路總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查,Uber公司位於台北巿,Uber未向台北巿
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顯然違反《公路法》
相關規定,但應由台北巿政府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始為合法,公路
總局就「台北巿轄內計程車客運業」並無管轄權,沒有裁量權限,作
成處分違法,因此撤銷處分,判Uber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對此公路總局表示,運輸業有9個行業,每個行業都各有主管機關,
市區公車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公路客運包括國道客運主管機關為交
通部和公路總局,計程車有分中央和六都各別管轄,因以往Uber採用
白牌車違規載客,已違反相關公路法法規,行政院曾召開會議,認定
交通部和地方都有管轄權,若地方沒有執行,中央也是主管機關之一
,應由公路總局處理和取締。
公路總局指出,針對高等法院判決以及不同看法,公路總局會尊重,
但也將會與法制單位研究,公路總局將會提出上訴。
(李姿慧/台北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208/1480333
看來法院認為裁罰單位有些問題,不過還可以上訴代表事情還有變化的可能
公路總局也表達自己有關的見解,究竟結果要不要罰三千萬還得再等等結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