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kuraHana (櫻花)》之銘言
: 原文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223/1488337/
: 原文內容:
: 新北市一名年約20多歲女子小花(化名)指控,昨日凌晨3時許與朋友在北市聚會完,
準
: 備返回新北市中和住處時,透過Uber叫車軟體,在北市忠孝東路四段搭乘38歲林姓男
子駕
: 駛的白色轎車,路途中林男將車停下,打開後座車門將她推倒強吻、掐住脖子,甚至
解開
: 「小花」所穿的牛仔褲鈕扣及拉鍊意圖性侵,小花掙脫後回到家中,事後向警方報案
,朝
: 性侵未遂罪嫌偵辦,今凌晨0時許,也將林嫌帶回北市大安分局偵訊,詳細案情待警方
進
: 一步調查,訊後也依規定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 遭指控的林男得知自己可能遭到提告,昨天下午4時許主動前往新北市林口分局泰山分
駐
: 所向值班警員表示,小花指控的內容與事實不符,還提到當時行車紀錄器因為記憶卡
滿了
: ,所以沒有錄到過程,希望可以先行備案,泰山分駐所也請林男前往北市大安分局說
明。
: 小花昨晚也前往新北市中和分局報案,因為擔心林男在樓下等待,特別通知朋友前來
陪同
: 至中和警局報案、驗傷,中和警方也表示,已製作完成筆錄,將全案轉交由案發地北
市大
: 安分局偵辦。
: 大安分局敦南派出所所長林宇鴻表示,今凌晨0時許,林男已配合警方至大安分局偵查
隊
: 偵訊,初步確認林男開車確實有行經轄區,但車輛並無停留跡象,已擴大調閱監視器
,釐
: 清相關疑點,至於詳細的事發地、細節也有待進一步調查。偵查隊表示,林男到案否
認犯
: 行,供詞與小花指控有所出入,將進一步再找小花到案說明,釐清事發經過,全案將
函送
: 台北地檢署偵辦。(突發中心江宏倫/台北報導)
: 心得/說明:
: 說個笑話,uber的水準好,
: 我看水準就跟小黃沒兩樣,
: 為了自身安全,還是買車自己開最保險。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45541205.A.D9B.html
許多人推文說犯了性侵,不能開uber可以去開小黃,讓我們看看法律依據吧!
1.性侵犯能開uber嗎?????
uber合作駕駛申請需要檢附清白的良民證,這大家應該都知道,來看看良民證會記載什
麼吧。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
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性侵犯若被判緩刑、拘役、易科罰金,因為不記載於良民證,所以“輕罪”性侵
犯仍能開uber。
2.性侵犯能開小黃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
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
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
條例裁定應為交付 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法條開頭述明“曾犯”就不能辦理執業登記,而“曾犯”的定義,在大法官釋字749號也
有敘明,包含受緩刑、拘役、易科罰金之宣告的,也算是“曾犯”,都不能開小黃
結論:性侵罪犯只要被關過,兩個都不能開。
但如果是被判緩刑、拘役、易科罰金,則能開uber但不能開小黃。
依法看來,目前小黃對於性侵犯罪者的限制門檻高於uber。大家怎麼看?
手機排版,傷眼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