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nowfish104 (SeanCat)》之銘言:
: ※ 引述《shellhelix (東看看西看看)》之銘言:
: 許多人推文說犯了性侵,不能開uber可以去開小黃,讓我們看看法律依據吧!
: 1.性侵犯能開uber嗎?????
: uber合作駕駛申請需要檢附清白的良民證,這大家應該都知道,來看看良民證會記載什
: 麼吧。
: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核發條例”第6條: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
: 錄,不予記載:
: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所以,性侵犯若被判緩刑、拘役、易科罰金,因為不記載於良民證,所以“輕罪”性侵
: 犯仍能開uber。
: 我覺得講輕罪有點不妥啦,實務上都是考量確有悔意且已與被害人和解而量刑酌減的,要
: 說這樣是輕微不太合適。
: 那我們來看看性侵
: 能不能被判緩刑、拘役、或易科罰金吧~
: 1. 首先我們先看看什麼是性侵
: 俗稱的性侵是指
: 刑法 第 221 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
: 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只是一部分
法律上對性侵害犯罪的定義出現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簡單來說就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221~229)
227-1是227特別減刑規定、229-1是本章特別規定所以論外
332、334、348都是把強制性交當作加重要件
所以認定上還是回到221~229去處理
: 意思就是法官在量刑時,只會在三年-十年間選擇合適的刑度為判決。
然而光是221
就不會只有3~10年有期徒刑
刑法16、18、19、20都是常見減輕要件
未遂與過失則是未明文的減輕要件
至於23(正當防衛)、24(緊急避難)在這種犯罪很難成立
: 沒有死刑、無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那什麼是性交呢?
: 刑法 第10條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
: 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 、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所以指交也算R
: 2. 再來看看什麼時候能被判處緩刑
: 刑法 第 74 條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所以...妨害性自主最輕要判三年以上,要受緩刑宣告要被判兩年以下
: 意思是沒機會被判緩刑囉? 恭喜你答對了~
google"性侵 緩刑"就有一堆新聞了,判決也不少
就算只考慮原PO貼的221第一項強制性交既遂
台南地院107年侵訴字第38號、桃園地院106年侵訴字第95號也是判緩刑
所以到底哪來的自信說不會判緩刑?
: 3. 再來看看什麼時候可以被判處拘役
: 拘役最多判120天(約四個月),同理可證妨害性自主最輕要判三年以上
: 所以一樣沒機會
可以判拘役的刑法條文會說
再者有期徒刑減刑也可以減成拘役
: 4. 那有沒有機會易科罰金呢嗚嗚
: 刑法 第 41 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回去看看妨害性自主最重本刑是多少?
: 十年十年十年啊幹
: 沒得易科 謝謝指教
: 結論:性侵罪犯只要被關過,兩個都不能開。
結論:google很好用,發文前記得用
: 手機排版,傷眼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