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交通違規實名制好嗎】梁化鵬:為了錢檢舉他人是偏差行為
蘋果
建立時間:2019/01/01 00:01
梁化鵬/半導體測試業課長、中正大學企管系博士生
2019年1月1日起多項新制上路,其中交通違規由原本匿名檢舉改變為實名制,警察單位將
不受理民眾匿名舉發,檢舉人於舉發他人違規事項時必須附上檢舉人之姓名、電話、身分
證號,以便於日後查證。
在原本的法規設計下,允許檢舉人匿名舉發交通違規,此舉除了保障檢舉人安全,在確保
檢舉人安全的情況下鼓勵舉報,不但可以在社會中形成一股自我約束的力量,也可以作為
警力不足下的補充性作為。以社會觀點來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良性設計。
但是隨著科技的進步,行車紀錄器與手機攝像功能普及的情況下,採證的成本大幅降低了
,不管是誰只要手上有智慧型手機,隨時都能成為交通違規的檢舉人,再加上各縣市警察
單位為了方便民眾檢舉違規,紛紛架設方便檢舉的網路平台,造成近年檢舉案件大增。以
2017年為例,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件數比起前1年足足多了47萬多件,增加幅度34.5%,短時
間增加如此大量的檢舉案件,耗用在違規事項查證的警力遠遠超過因為民眾踴躍檢舉省下
來巡查警力,尤其當遇到匿名檢舉時的爭議案件時,更令警方頭痛困擾。
會造成交通違規檢舉案件大增,除了科技進步外,交通違規認定容易也是原因之一。一般
民眾只要通過交通監理單位的駕駛執照考試,就具備一定的交通法規常識,因此在路上遇
到違規事項時,通常都能作簡單的符合性常識評論。在科技進步與法規易懂的基礎下,民
眾檢舉的成本變得微不足道,相較之下檢舉獎金的實質利潤就變得豐厚了,只要檢舉件數
夠多,甚至能使得檢舉成為一項固定收入的專門職業,於是有了檢舉達人的誕生。當法規
設計社會自我約制的精神融入了經濟性誘因後,造成原本想要依靠社會自我約束的設計變
調了。
如果檢舉人以經濟需求作為檢舉的動機,以正義為名行獲利之實時,其舉報的角度就不免
偏差,因此爭議事件越來越多。此時修正的方向有二,實名檢舉或是取消獎金制度。交通
違規檢舉實施實名制度,不同於民事與刑事的案件,交通違規多半屬於常識性判斷,檢舉
人因為具備一定的交通規則常識,所以在檢舉當下同時加入主觀審判者的角色,為了避免
浮濫與有失公允,具名檢舉是必要的。在獎金制度方面,獎金制度設計精神在於使民眾願
意參與公共事務。當社會高度發展,公民法治觀念成熟後可考慮廢除,一個理想的法治觀
念實施不該受經濟誘因引導。
科技的進步改變了人類的生活,法規因應時代進步而適當調整是必要的,但是別忘了,處
罰的目的絕不是為了經濟目的,處罰的目的是在教育人民,導正偏差的行為。
新聞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01/149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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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怕了 讀到博士畢業
網路查一下都不要
還可以長篇繆論
主觀認知覺得
檢舉交通違規有獎金可領
梁化鵬 博士
請記住在台灣 檢舉交通違規是沒獎金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