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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駕車超速10公里撞死人 因對方違規左轉判免賠
出版時間:2019/01/06 17:28
兒子車禍死亡,雙親想為子討公道,但民、刑事均失利!新竹1名科大新生,2016年12月
底載同學夜騎,但違規左轉,被吳男駕駛的轎車高速撞上,造成這名19歲大學新鮮人死亡
。男大生雙親認肇事者毫無悔意,讓他們承受極大的喪子之痛,憤而向新竹地院民事庭提
損害賠償之訴,索賠265餘萬元。不過,民庭法官認定,死者因違規左轉與肇事車撞上,
就算被告沒超速,結果也是相同,認定被告無過失責任,判被告免賠,同時也讓男大生雙
親民刑事訟訴全盤皆輸。
男大生雙親表示,撞死兒子的劉男2016年12月底深夜,開著車沿新興街由南往北行駛,行
經新興路與成功路三岔路口時,劉男以時速80公里前行,超速10公里,剛好遭遇到兒子吳
男載著鄭姓同學,在待轉區準備左轉之際,因劉男超速與兒子車禍,造成兒子當場身亡。
由於兒子是中國科大新生,前程看好,也是夫妻細心栽培、寄予厚望,但劉男竟超速致閃
避不及而撞擊兒子機車側身,致兒子當場慘死。男大生過世時年僅19歲,夫妻中年喪子,
身心痛苦,回憶起總深夜驚醒,無法成眠。且劉男於事故發生後不聞不問,且將過錯推給
男大生,毫無悔意,致使2人喪子之痛加劇。
吳姓夫婦認,兒子因劉男過失行為而死亡,劉應負民事賠償責任。雙親求償醫療費、喪葬
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共求償265萬8801元。
劉男向法官表示,依車鑑會鑑定結果,確認他在這件車禍無肇事原因,因此沒有民法上的
損害賠償責任。另,他經新竹檢方不起訴,吳氏夫婦也再議遭高檢署駁回,最後在新竹地
院交付審判又被駁回,確認他無責任,也無過失,就沒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法官綜合車鑑會報告及檢方偵查報告,認被告突遇被害人自右側路邊起步未依號誌指示駛
入,就算依速限70公里的速率行駛,也難加以防範,因此難逕以認定被告有何應注意、能
注意而未注意過失情事。
車鑑會報告「該路段限速時速70公里,被告車速約80.8公里,超過限速,超速行駛有違規
定。」但法官認,80.8公里速率是依照現場煞車痕及美國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警察科技管
理學院計算而出,在誤差容許的範圍下,被告是否已達80公里以上超速情形,沒其他證據
可供精準計算;且就算被告車速確為80.8公里超速,但肇事主因是死者違規左轉,就算被
告沒超速,也無法防止車禍,因此認定被告超速與車禍發生結果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而刑
事裁定也有相同認定,因此駁回劉男雙親斷所請,被告免賠。(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
導)
心得/說明:
只不過台灣法院判決常常初一 十五不一樣
也甚少會有絕對路權的概念, 才會讓一堆人拚僥倖侵犯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