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nlinlowmo (魯叔)》之銘言:
: 律師陳惠伶說,賓士車駕駛拔走機車鑰匙,目的若是為了騎士安全,就符合《民法》150
: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
: 之責規定,也就是說,賓士車駕駛沒有觸犯強制罪。
這邊有點奇怪,強制罪是刑法,怎會舉民法??
: 律師鄭懿瀛說,賓士駕駛行為看似構成公訴罪的強制罪與危險駕駛(公共危險),但依「
: 刑法構成要件主觀犯意」,但其行為犯意若是為了騎士與其他車輛急迫性的安全,強制罪
: 可能不容易構成。(陳世河/台中報導)
雖然這看起來蠻有道理的
不過小弟個人認為法官可能會覺得當下有更好的做法
EX:在機車後方打雙黃燈提醒其他車輛,等警方到
之前也的確有判例是因為有更適當的處理方式而被判刑
https://goo.gl/HttY6y
雖然這例子有爭議
但用在這個案子上,其實急迫性沒那麼高
車主是有時間思考,而且沒有出手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