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無過失仍被判刑…肇事逃逸 ,多位法官

作者: Frobel (幼稚教育之父)   2019-02-09 20:30:23
原文連結:https://goo.gl/6n6ALs
原文內容:
無過失仍被判刑…肇事逃逸 多位法官聲請釋憲
聽到「肇事逃逸」,腦海浮現地總是肇事者明知有人受傷仍置傷者不顧而離開現場,但從
許多案例發現,即使車輛無碰撞、駕駛不知車禍或無過失,挨告後仍遭起訴、判刑。許多
法官認為不合理,紛紛聲請釋憲。目前各地法官針對「肇事逃逸罪」聲請釋憲共14案,台
中地院達6案最多,法官聲請釋憲理由包括,肇逃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引誘理虧傷
者去敲詐無辜駕駛人、車禍輕傷是否有救助義務,及法律邏輯錯亂,如輕傷逃逸可判1年
以上7年以下、過失撞死人卻僅判2年以下等。
《案例A》騎士稱被A偏移的車嚇到摔車,告他肇逃,A完全沒印象,A獲不起訴處分。
音樂人石博元以自身經驗指出,2017年11月,他收到警方傳喚通知書,指他8月涉及車禍
肇逃案,但他沒印象,到警局做筆錄時才知,有機車騎士聲稱被他突然偏移的車驚嚇,致
車禍受傷。他曾猶豫是否要找對方和解,但自認沒錯,也擔心被「敲竹槓」,煎熬無比,
總算,證據對他有利,去年3月獲不起訴處分。
《案例B》B開車駛近同向機車,沒撞到但騎士擦撞另輛機車自摔身亡,B判刑1年4月,緩
刑2年。和石博元類似情節,一位住台北市的葉姓女子卻沒他「幸運」。葉女開車時因駛
近與他同向一輛機車,雖沒撞到,但李姓男騎士受驚,擦撞另輛機車而自摔身亡;交通事
故鑑定雖認定葉女「直行、無碰撞、鑑定無肇事責任」,她卻在2016年被判刑1年4月、緩
刑2年定讞。
根據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許多檢察官說,「這個刑度比6月以上、5年以下的搶奪罪還重」,且很容
易入人於罪,實務上不少人發生輕微擦撞以為沒事回家,事後卻被警方送辦到地檢署開庭
,嚇都嚇死了。
台中地院法官蔡嘉裕為此提出釋憲,還在個人臉書公布「釋憲聲請書」全文,他說,當車
禍現場不具任何危險,仍必須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將引誘理虧的傷者
依此刑罰去敲詐無辜的駕駛人,此法違反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
另外,司法實務上,即使肇事後留在現場,但未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
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者,或是對被害人、執法人員等隱瞞真實身分,以及沒經被害人同意就
離去,依最高法院見解都算逃逸,但這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此外,肇逃罪還
有輕重失衡、尚有相同有效而侵害較小手段可用、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及平等原則等違
憲問題。
心得/說明:
在修法前,大家開車還是要留意心靈碰撞,氣功自摔等車禍....不過推這個法律人主動提
釋憲改善不合理的法規法則。
作者: gx9900824 (ZETA)   2019-02-09 20:32:00
看到機車跟大車都要閃了 魂斗羅嗎
作者: usea5a (給我一個理由忘記)   2019-02-09 20:37:00
這個固然重要 可是怎麼沒看多位法官一起提倡改革酒駕相關法條
作者: blackbottle (蘇格蘭威士忌)   2019-02-09 20:38:00
好啊 好事給推
作者: gen5566 (天降甘露)   2019-02-09 20:45:00
提了就不能喝酒了 很不方便
作者: Gusteau (古斯特)   2019-02-09 20:45:00
對於那些故意敲詐或完全不知情的肇事駕駛不應該判肇逃
作者: acesslai (acess)   2019-02-09 20:47:00
三寶漂移,還沒少看過嗎
作者: DouglasT (sdf)   2019-02-09 21:35:00
怎麼這麼多話。鄉民要的是唯一死刑。撞人被撞的都要死
作者: elfish123 (ZEXD)   2019-02-09 21:49:00
這超靠背的 有些三寶會利用製造肇逃賺錢
作者: Kreen (每天要更優秀一點)   2019-02-09 22:02:00
之前有路上甲用機車輕輕刮汽車一下,人家不跟他計較沒報警
作者: rdant (人生吃拉撒)   2019-02-09 22:11:00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要不要順便修掉?垃圾條文為何留?
作者: i9100 (i9100)   2019-02-09 22:31:00
還要等過失傷害刑法的恐懼也解決,台灣法律上才是先進國家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幾年新聞,法官已經很少用了我腦中已經模擬過,被後車擦撞後,若對方態度差,立刻說頭暈驗傷告過失傷害
作者: sadudabe (老頭子)   2019-02-09 22:42:00
大車壓到人常常也沒感覺…
作者: bt011086 ( )   2019-02-09 22:47:00
一堆白癡
作者: Davil0130 (0000)   2019-02-09 22:55:00
明明條文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就是一堆不懂、不看(明明就中文字)整天拿錯誤的法條當稻草人打,低能
作者: windowdoor (湯阿門)   2019-02-09 23:04:00
新聞媒體才是主要亂源,判決書斷章取義讓法官背鍋,接著一堆只看新聞不思考的人就跟風罵恐龍。
作者: wondtty (好冷)   2019-02-09 23:08:00
台灣,法律?
作者: smfy (光波記憶)   2019-02-09 23:36:00
家人有被人從後面撞 雙方沒大礙後離開 後來還被告肇逃...希望可以早點修法
作者: ccc101419 (還是養狗吧)   2019-02-09 23:48:00
我完全同意windowdoor大大 一堆隨媒體起舞的
作者: GaryMatthews (G公*)   2019-02-10 00:06:00
沒碰到不代表沒過失好嗎
作者: Sunal (SSSSSSSSSSSSSSSSSSSSSSS)   2019-02-10 00:34:00
有碰到也不代表一定有過失 看看樓上被後車撞的
作者: xhung (xhung)   2019-02-10 00:53:00
搞到釋憲??? 根本就是立委怠惰不修法 整天都在做秀
作者: marco790818 (mar)   2019-02-10 01:45:00
該騎車了 自摔前趕快背個車號
作者: kobe7610 (渴望的狗)   2019-02-10 07:01:00
不就台灣一堆恐龍法官
作者: kenbbc12321 (留痕)   2019-02-10 12:59:00
台灣人唯一死刑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10 14:47:00
釋的過?? 這些法官怎不回頭先看看當初為何會調高刑責的立法理由???這條 不會違憲,但刑度由立法院決定,而非司法院決定更不用講,即使低消一年以上,法官仍有很多條文可以減刑度更何況,過失致死罪跟肇事逃逸罪,兩者有競合???
作者: YJM1106 (YM)   2019-02-10 22:27:00
是哪個法律界大佬吃了虧嗎?
作者: bbbing (無)   2019-02-11 14:42:00
肇事致死逃逸比搶奪罪重有甚麼問題嘛...問題是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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