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10562
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自認僅負責建置系統及營運、維護等,
不滿立法院於2014年決議,要求遠通吸收用路人超商補繳費用的手續費,因此請求交通部高
速公路局支付超商代墊費2483萬餘元,一審判遠通電收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大逆轉,
改判遠通電收勝訴,高公局應賠償2483萬餘元及利息。仍可上訴。
遠通電收主張,2007年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
通負責ETC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而用路人於超商等通路補繳費用所生的
「手續費」應由高公局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
遠通電收指出,立法院於2014年1月14日院會通過,要求用路人在超商補繳的手續費,應由
高公局吸收,或是遠通電收向用路人收取,因此,遠通先吸收這部分的費用,但遠通電收之
後向高公局請求支付這筆費用,高公局卻不願給付這筆2483萬元代墊款,因此訴請高公局應
如數給付。
但高公局辯稱,依契約約定,用路人補繳通行費本屬遠通電收工作範圍,手續費即應由對方
負擔;而且用路人裝設eTag屬預付式付費,所以eTag用戶於各超商、通路的加值手續費,依
遠通於營運計畫書所載內容,也屬它應負擔的收費通路成本。
台北地院依雙方契約,認定遠通電收與各超商等通路簽約目的,是為處理用路人補繳相關事
務,屬遠通依契約的工作範圍,是遠通自己的事務,而通路商繼續提供代收費服務所生的利
益也歸屬遠通,與高公局無關,判遠通電收敗訴。
遠通電收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為,遠通電收自行吸收手續費成本,因此受到損害,
應由高公局負擔超商代收手續費用,今逆轉改判遠通電收勝訴,高公局應賠償2483萬元及利
息。
心得:
高公局跟遠通的ETC官司,高公局接二連三吃鱉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02827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44862
高公局輸到脫褲子,遠通罰單不用繳就算了,反而還讓國庫吐錢出來
乾脆改名叫遠通公路局比較貼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