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cksons (Michael)》之銘言:
: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090848
: 一名有酒駕紀錄的羅姓男子,去年9月5日清晨4時騎車從板橋經華中橋前往台北市時,遭員
: 警攔查酒測,測得酒測值每公升0.18毫克,由於這是羅男5年內第2度被逮,遭開罰9萬元並
: 吊銷駕照。羅男事後不服提告,稱警方不能「無差別攔查」,新北地院認同羅男看法,將其
: 罰單撤銷。
: 據《聯合報》報導,羅男去年9月5日清晨4時騎車從板橋經華中橋前往台北市時,遭北市警
: 萬華分局員警攔查,酒測後每公升達0.18毫克,警方對其開出罰單。羅男不服向北市交通事
: 件裁決處申訴,交裁處發現羅男在2015年6月24日也曾有過酒駕紀錄,5年內2度酒駕,裁罰
: 羅男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分。
: 羅男不服提告,指出酒駕應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警方要先合法
: 實施酒測,才有酒測超標處罰可言,警方不可無差別、無原則攔停機查,若未已發生危害或
: 依客觀合理判斷,警方或執勤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盤查。
: 法官認定,警方現場並沒有設置酒測攔查告示牌,經過引道的騎士全數攔停施以簡易酒測,
: 確實是無差別攔停稽查,當時並非羅男騎車確實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交
: 通工具攔停稽查。因此,即使羅男確實酒後駕車,但取得酒測值程序違反正當程序,不得憑
: 此作為裁罰依據,警方無差別攔停程序缺乏法律依據,舉發有重大瑕疵,裁罰即有違誤,判
: 決撤銷裁罰。
: 心得:
: 所以這個判決是告訴我們,如果警方沒有設置酒測告示牌,然後我們看到警察見車就攔
: 的情況,這樣就是違反法律程序的非法攔查,我們可以拒絕酒測的意思?
你說的沒錯 就是這樣 警察如果違法在先 他叫你做什麼你都不用理他
警察攔停車輛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1.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所以警察不得於任意路段隨意盤查人民,本案就是警察任意路段盤查,早就違法
2.第7條第一項第一款: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換句話說,沒有上列情形警察不得攔車,而本案警察早就違法,怎麼可以隨意攔車?
3.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1)已發生危害: 撞車等
(2)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車子改底燈、Mazda3、聞到酒味等
所以就算合法把車攔下來了,也不能隨意要求人民進行酒測,要上面這兩種情形才行。
再來就是帝王條款: 比例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
適當方法為之。
就算給警察依法設管制站,也不能每台都攔下來施以酒測,
否則早就超過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這件警察從頭到尾違法執行勤務,還有人叫好?還是有人想要回到警總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