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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酒精未退」酒駕判決逆轉 法官認不確定故意判3月
有酒駕紀錄的吳姓男子去年3月涉酒駕落網,經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判刑3月,他和辯護律師上訴辯稱前一晚喝酒,睡醒後不知酒精未退,非故意酒駕,沒有犯意。台南地院二審認為,無法證明他認知自己酒精未退,因酒駕不罰過失犯,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吳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3月徒刑。
台南高分院指出,被告於本案之前曾因酒醉駕車自撞,當時測得呼氣後酒精濃度1.2毫克,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本案警員攔檢當時,見被告臉色潮紅,散發酒味,被告也坦承身上有酒味。到本院開庭前一晚又喝酒,並自稱天天喝酒,不喝睡不著。
綜上證據,足認依被告之生活經驗,主觀上可以預見其前一晚飲用高粱酒尚未消退,酒精濃度可能超過法定0.25毫克,仍然騎車上路,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判決指出,住台南市的吳姓男子(44歲)3年前曾因酒駕判刑2月,去年3月14日上午10點騎機車出門,在官田區又遭警方查獲涉嫌酒駕,檢測酒精濃度達零點28毫克。他承認前一天晚上9點50分在家裡喝烈酒,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聲請簡易判決,去年4月經台南地院簡易判刑3月。
但吳及辯護律師上訴辯稱,酒測器可能存在誤差,應該扣除誤差值,且員警拒絕讓他重測,並不合理。他飲酒後睡了一晚,未認知到體內酒精還沒消退,非故意酒駕,沒有犯意。台南地院二審認為,無法證明他認知自己酒精未退,因酒駕不罰過失犯,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心得/說明:
看來是酒駕慣犯了 加重刑責應該是勢在必行的方向
甚至是需要完善代駕制度 即便喝酒後 也能夠有安全的回到家 而不是在路上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