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ckj1131017 (海德里希)》之銘言:
我去年一月也被一個公車司機告妨害名譽
: 當天騎車載女友在木柵路
: 因女友身體不適 在詢問是否帶她去醫院
: 所以在慢車道以時速20左右行駛(前方紅燈)
: 後方該公車司機就一直貼近我按喇叭逼車 不知道在趕什麼東西
: 我一時惱火就比了個中指
: 那公車司機就用廣播說要告我OOXX
: 我就回他一句要告就去告啦!
: 結果去年八月就收到警察局到案通知
坦白說
這個案例我比較佩服 計程車司機
通常這種吃頭路辛苦人,被你比中指 說要告你, 多半都是嚇你而已
一般人都覺得嘴砲而已,沒想到他有美國時間跟你玩
我想現在公車的總公司應該都有教育
算踢到鐵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