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ngfsg7326 (認 同 請 按 2 )》之銘言:
: 但陳男拒絕和解,也不願撤回告訴,就是要陳女身陷訟累,承審的北院刑事庭法官無奈,
: 只好判陳女拘役45日,無法宣告緩刑;陳女上訴主張不是不願和解或賠償,是陳男關上協
: 商大門,希望法官能給緩刑機會,惟仍遭駁,刑事確定。
重點問題是在檢察官吧
陳男看新聞是自己跑去提告訴,一般人看到這種案件,一定感覺陳男是
去亂的,明明是自己先佔車位停車在先
可是檢察官不但沒勸兩人和解,最後還提起公訴?
明明毀損罪也不重,陳女也願意賠償,檢察官喬一下,大家簽了和解書後
就直接不起訴就好
結果檢察官還起訴上去,一旦起訴法官就不可能不判,陳女基本上就一定會被判有罪
是啊,你檢察官不能說做錯事,可是大家感覺怎樣? 一定是差的嘛
陳女就算有做錯事,不過也願意賠償了,何必起訴上去給人家留一個前科?
回到停車問題,我記得這種亂停車的,車位主人頂多只能請對方賠償因為
不能停車而衍生的停車費用,而且還不能獅子大開口,法官會叫你用合理的
價格估算。所以啦,鎖車就算是個好辦法,相較於能拿到的賠償,我想車位
主人大概寧可摸摸鼻子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