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
就算停車位非常充足,仍然需要母嬰與身障車位。這些車位的設置都是位在較靠近進出口
的位置,法令精神是在避免讓孕、幼、殘在車流熙攘的停車場中穿梭,降低行動不便者暴
露在交通危害的風險,不光是少走幾步路這麼簡單。
執法不利,常是執法人員不足所導致的結果,但你會希望街上到處都是執法人員嗎?法令
既然已經訂立,那麼就在宣導期結束正式上路後,鼓勵民眾檢舉吧,這才是確保母嬰車位
使用權並提高執法力道的確實作法。
※ 引述《showlive0214 (凡艾草)》之銘言:
: 真的很腦殘,台灣法律一大堆
: 那個法律有嚴格執行的
: 到時候還不是好人守法
: 壞人照樣違法也沒皮條
: 弄到最後
: 變成法律是給沒辦法的人遵守的
: 當然,立法精神是不錯
: 但是法律應該是訂來讓人民很容易遵守
: 依停車場的例子
: 其實根本不需要訂什麼殘障孕婦車位
: 只要規定有足夠多的車位就夠了
: 一次解決所有問題
: 例如百貨公司需求500個停車位
: 只要規定要有1000個停車空間
: 沒有足夠的停車位
: 設置什麼專用停車格幹嘛
: 停車場已經爆滿了
: 車上有孕婦就能優先進場嗎
: 只要有停車場就算多走幾步又會怎樣
: 不要跟我說什麼孕婦不能多走幾步
: 那還逛什麼他媽的百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