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
汽車臨停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
可處1200元到3600元罰款,
若因此造成人員受傷,記駕駛人違規點數3點。
案例研究:
2018-09-05
林姓女子讓友人開車搭載坐於左後座,開門未注意後方機車,機車閃避不及撞上,
造成洪姓女騎士手指骨折,術後指間關節彎曲佝縮,並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被害人提告求償84萬餘元及車損1萬1200元,高雄地院判賠35萬8千餘元,仍可上訴。
被害人提告求償,要求賠償醫藥費用、精神慰撫50萬元、工作損失33萬6千餘元,
機車朱姓車主也索賠車損1萬1200元,
林女是大樓外牆清潔工,每月平均薪資4萬2千多元,
她主張事故致不能工作達8個月,並求償精神慰撫50萬元,
但被告認為求償金額過高且無相關證明。
民事庭法官認定不能工作損失5個月,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合理,
扣除已領的強制險理賠金1萬1千餘元,被告需賠被害人35萬餘元,
另機車損壞應算入折舊率,判賠車主1萬1200元車損
給妳參考參考
對於這個千萬不能求償心軟,
吃虧不是佔便宜
一心軟就是肇事對方佔你便宜
受傷痛苦的是妳 肇事對方人好好的沒流血
留下疤痕的是妳 肇事對方的人頂多被記點
醫療美容的是你 人家車子頂多掉漆而已
※ 引述《ersh003 (感情專家)》之銘言:
: 大家好~
: 昨天我騎腳踏車要去買早餐路上
: 突然有汽車開門我閃避不及直接撞下去人就跟著腳踏車一起滾出去
: 而我趴在地上無法動彈
: 車主下來就說有沒有怎樣阿要不要報警阿
: 我一直哭(太痛了.. )
: 警察也有來
: 我說法是
: 他突然開門我閃避不及才會撞到
: 車主說法是
: 開門之前我有看,是她騎太快,而且我門才開一點點
: 我很想說腳踏車是能多快
: 但我下巴一直出血沒辦法跟他鬥
: 我就送醫院了縫七針 手腳也受傷
: 車主後來不知道去哪裡,就叫老婆過來處理
: 他老婆就對我說 我先生說是妳騎太快!
: 但我下巴真的真的太痛了無法鬥
: 理賠公司說等我下四拆完線在約我跟車主出來看怎麼賠
: 車主一直推卸責任堅持說是我騎太快他有看
: 我第一次發生 可以請鄉民告訴我我該怎麼做嗎?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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