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Kmex (麥克斯)》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48569?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原文內容:
: 國道開太慢被開單 駕駛證明沒法開快法官撤單
: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 當下是烏龜車佔內線道 跟一個月當地的平均車速有什麼關連??
: 烏龜車被開單應該是前方沒車 不然就是警察採證有問題
: 文中說前方有車 不知是距離多遠啦
判決書 http://bit.ly/2XlzKmj
摘錄幾段比較有趣的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也就是該駕駛)
(1)本人採取防禦性駕駛預先放慢車速。
(2)原告被測出實際車速為99km/h的情況下,車速表指示車速應為99 km/h 到
112.9km/h 。
(4)違規日期為7 月10日,卻遲至8 月3 日才開單,甚至原告於8 月15日才收到罰單,
距離違規時間已相隔一個月以上,不僅行車記錄器無法保留相關證據,更完全失去
了開罰的意義。不免讓人觀感不佳,認為是為了業績而湊數開罰,而並非是警惕作
用。
五、本院之判斷:
(3) 畫面開始時間為107 年7 月10日17時31分36秒,畫面一開始
是警車停車在公務車專用道,拍攝行進中車輛,該路段為國
道1 號南向165.2 公里處,該路段共有三個車道,車流順暢
,並無壅塞情事。於畫面時間17時31分40秒,拍到系爭車輛
時,系爭車輛是行駛於內側車道,速度與其他車子一樣,並
沒有特別慢,同樣行駛於內側車道,在系爭車輛之前,還有
1 輛白色車子,在該白色車子之前,也有另外1 輛自小客車
行駛於內側車道,系爭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時,在尚未經過
國道4 號的高架橋之前,行駛在內側車道的車子速度有減慢
,系爭車輛與前面白色車子的距離變短,白色車子與前面的
車子距離也有變短,系爭車輛速度有稍微減慢;
...
依管制規
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但書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
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由上開
勘驗結果及相片可知,該路段車流原本順暢、無壅塞,系爭
車輛的速度也與其他車輛一樣。但在經過國道4 號高架橋之
前,行駛於系爭車輛前方之白色車子突然有減速之情形,導
致兩車距離縮短,則原告若不減速行駛,恐有追撞前車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