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一位PTT熱心鄉民sabreur發起連署檸檬車法案,
當時政府單位回應說會提出改善方案,現在有了最新進展,
經濟部的新版定型化契約將參考美國法規,正式納入檸檬車條款,
此外還新增
2. 購車訂金不能超過總價的10%
3. 購車契約享有三天審閱期
而且車廠要負責舉證真的有給消費者三天審閱期。
(圖) 當年PTT鄉民sabreur「一星期車王」發起網路連署檸檬車法案
https://i.imgur.com/HLcFtm4.jpg
◇檸檬車條款的內容
在購入滿180天或行駛12000公里後,
如果車輛一再發生相同故障瑕疵,送回原廠維修四次都修不好,
或是車輛無法正常使用日數累積達30天,
消費者就能要求
1. 更換同款新車
2. 更換等值新車
3. 解除契約(退錢)
◇重大汽車安全瑕疵條款
如果發生火燒車,一次就能換新車或解約。
而以下5種重大汽車安全瑕疵,則只要送回原廠兩次修不好就能換新車或解除契約。
1. 行駛或換檔時,車輛暴衝。
2. 行駛時,煞車失靈。
3. 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
4. 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
5. 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 (玻璃變速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回廠維修或待料,無法使用車輛的這段期間,
車廠如有提供代步車,那就不會計入車輛無法使用累積30天的範圍。
== 心得 ==
檸檬車條款即將成真,
飲水思源,po文是為了向車板的無名英雄們致敬,
感謝當年提案的鄉民sabreur「一星期車王」,以及其他熱心參與連署的PTT鄉民們,
他們實在有夠讚。(大拇指)
當年的PTT英雄榜,[連署] 臺灣檸檬法案連署需要幫忙 (2017/08/05)
https://www.ptt.cc/bbs/car/M.1501866335.A.CBF.html
== 新聞報導 ==
獨家》檸檬車終於掰了 新版定型化契約正式納入換新條款
https://is.gd/pis4Cl
https://imgur.com/TRRDbgM
2019-07-01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不少民眾存錢辛苦買車,卻買到履修不好的「車王」、「檸檬車」,經濟部預告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參考美國法令正式納入檸檬車換新條款。民眾購車在交付後180日後、或駕駛1萬2千公里之後,若因相同瑕疵在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修4次以上仍無法回復正常,或累積無法使用達30天以上,就可請求更換同型、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上一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在1998年公布,距今已經20年,經濟部進行大翻修,並正式預告。除納入「檸檬車條款」外,也更新可更換、解約的重大瑕疵內容、3天審約期,以及收取定金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價10%。
其中外界最關注的檸檬車條款,經濟部參照美國紐約及加州等地立法規定,在預告中正式納入。
草案規定新車交付180日以上,或行駛不少於1萬2千公里以內(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若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因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不過累積無法使用日數30天的計算,並不包括以下兩期間,即第1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第2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回廠維修期間。
不過經濟部也提醒,車輛「機能瑕疵」必須以該車輛本身能達到的程度為主,如該車輛本質上即不具備該品質者,例如雙方約定安裝之車內影音設備本來就無法達到音效環繞功能,就不得以欠缺環繞之功能或其他主觀性感受,來主張有機能瑕疵。
而業者「缺料、待料」 之期間,也可選擇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但該期間就不計入30日之維修累計日數內,消費者也應注意。
除了檸檬車條款外,本次也新增審約期至少3天;消費者攜回審閱之日期為何,業者應負舉證責任。另外第3條也規定,定金除特別約定外,不得超過總價10%。經濟部說明,若是限量車、訂製車或選配車之情形,因為是替消費者量身打造,故實務上業者多會與消費者約定高於車價10%之定金,此為雙方約定;但雙方未有特別約定的例外情形下,定金不超過價金總額10%。
而本次也更新重大瑕疵更換新車條款,若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或以下情況維修超過2次而未修復,包括「1.於排檔時或行駛時 ,發生暴衝」、「2.於行駛時,煞車失靈」、「3.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4.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5.其他重大瑕疵,有 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
而以上條件也均需滿足新車交付180日以上,或行駛不少於1萬2千公里以內(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