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ggot (no excuses, no retreat)
2019-07-02 09:20:29※ 引述《dslite (呼呼)》之銘言:
: 所以根本是記者抄錯了?
: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85924fe2-a1b4-4cca-b5fd-3d29ed9ae34e
: 內文:
: 如果商品有以上任何一個條件,消費者就有權利要求退貨或更換。以加州為例,在新車購
: 買之後的180天或行駛里程達到18000英里之前,車輛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質量問題,汽車消
: 費者在原廠或經銷商處經過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解決問題時,可以要求汽車企業無條件退
: 款或更換新品,汽車企業不得拒絕。
從經濟部首頁 資訊與服務 公布欄 電子公布欄
有 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可以自己點進去看
記者應該一開始是寫錯了
(原PO網友文中將自由時報內容直接轉貼部分與公告內容不符,
但從原PO網友的自由時報連結點進去看,
新聞內容已做修正,
但還是與草案第8點略有不同)
這不是法律修正 不需要三讀
等到正式生效後 法律上的效力就不多說了 版上很多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