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原有明定轉彎或變換車道前需打方向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K0040012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但剛才發現這條在今年5/22被悄悄的被修掉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8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修法依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0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4、48、74、82 條條文
https://lis.ly.gov.tw/lgcgi/ttspdf2?7426:36-40
請問有人知道為什麼被修掉嗎?
還是被移到別的條文去了? 但我整個法條搜尋「方向燈」沒有結果
搜尋「方向」也沒有相關的條文
難道以後都不需要打方向燈了???
不打方向燈還能檢舉嗎? 要依據哪條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