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謝謝v大函文交通部
但換我這邊被「暫時」打槍
理由是「民眾是否具有檢舉權」?
新北市政府說會先行錄案
待之後交通部回文再說
(如果新北市政府有寄信給我處理結果我再上來更新)
https://i.imgur.com/IUrvCOf.jpg
※ 引述《vic305 (鈔票的鈔)》之銘言:
: ※ 引述《vic305 (鈔票的鈔)》之銘言:
: : 昨天到某百貨公司用餐順手蒐證檢舉了占用婦幼停車位的人
: : 直接寄到嘉義市政府信箱(指名停管科處理)
: : 今天獲得回函如下:
: : 您好:
: : XX百貨停車場為私有場地,
: : 非屬公有停車單位,
: : 已通知業者不定期加強巡查,
: : 以避免違規佔用之情形
: : 看來私人場所僅能勸導,公有停車場、停車格才會裁罰囉?
: 答應大家要追蹤回文,
: 交通部已經回覆我了,
: 簡單來說就是不管是公用或是私有,
: 佔用婦幼停車位就可以檢舉裁罰。
: 交通部承辦單位也會將此文及案件轉回嘉義市政府停管科裁處。
: 希望大家踴躍檢舉~
: 以下附上公文回函
: https://i.imgur.com/sgQkjvc.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