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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埔鹽鄉施姓鄉民代表曾姓妻子與林姓貨櫃車司機於4
年前一同行經彰化縣鹿港鎮龍舟路,當時路口綠燈,林男直行,曾女卻突然切入內車道左
轉,導致連人帶車捲入貨櫃車頭,當場被輾斃慘死,事發後林男被依業務過失致死遭起訴
。法官審理認為,該路口設有禁止左轉,機慢車兩段式左轉規定,曾女逕行違規轉彎,導
致林男無足夠時間反應煞車,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判處林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2015年10月19日12時55分許,林男(68歲)駕駛貨櫃車與騎機車曾女(案發
時57歲)從東往西行駛龍舟路上,雙方併行至青雲路(接福鹿橋)路口時,曾女突然切入
內車道左轉,林男煞車不及撞上,車輪輾過曾女頭部,顱骨骨折併顱腦損傷、肋骨骨折併
氣胸等多重器官損傷,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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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審理時辯稱,曾女未遵守兩段式左轉,突然逕自切入快車道左轉,他無法預見此突發
事件,且貨櫃車駕駛座高有死角,當下無充足時間可採取避免發生事故的措施,也信賴被
害人能遵守交通規則,以避免車禍發生,所以他並無責任。
法官審閱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發現事故路段快車道禁行機車行駛,路口設有禁止左轉及
兩段式左轉標誌,也調閱路口監視器、行車記錄器顯示,曾女左轉時至發生碰撞時間僅相
距2秒。
該案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認為,曾女在設有禁止左轉與兩段式左轉標誌
車道,違規逕自左轉,且未注意禮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再送交通大學鑑定,95%
駕駛在突遇交通險境時,可在1.6秒完成反應,該路段限速70公里,需2.64秒煞停,所以
共需4.24秒,當時肇事車輛時速40公里,也得需3.11秒反應及完全煞停,實難苛求林男於
2秒內將正常行駛中的貨櫃車煞停。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
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但該案被告無證據證明有違規超速事實,又基於
信賴原則,被告對車前狀況難以預見,無時間可採取防範措施,法律自不能強人所難,任
意課予行為人(被告)防範或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自難以苛責令被告負過失責任,因此
宣判被告無罪,全案可上訴。
曾女未依規定2段式左轉,逕自左轉撞上貨櫃車,不幸命喪輪下。(資料照)
心得/說明:終於有一個懂開車的法官,而不是年輕法官在通姦罪開庭中要求上證物“吹
喇叭”
記錄器還是要裝好裝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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