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kuraHana (櫻花)》之銘言:
: 沒人覺得違法嗎?
: 假設你停了1小時5分鐘,被收了1.5小時的錢,(有的更狠收2小時)
: 表示你的使用權就是1.5小時,
: 但他叫你繳費3分鐘內滾,也就是最多只能1小時8分鐘,不是剝奪你的使用權嗎?
: 1.5小時+15分鐘緩衝時間才是合理的規定~
這個我實驗過了
上次在台中停了1小時35分鐘的車
被收2小時的錢
我在1小時55分鐘離場
柵欄說超過離場時間(限制15分鐘)
多繳了一小時的錢 (20元)
打去管理員理論
管理員覺得推文鄉民是對的
他們有違法的嫌疑 願意退我一小時的錢
請到5公里外的管理中心退款
來回10公里都超過20元的油錢了 所以就沒去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