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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1分鐘內變換2次車道未打方向燈 法官判都要罰
2019-10-01 09:30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即時報導
秦姓男子在國道1號開車,1分鐘變換車道2次均未打方向燈,被人以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
,收到2張紅單,共罰6000元。秦指舉發機關重複開單,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相悖,訴請
撤銷處分。法官審理後認為,秦男在國道兩地變換車道違規,以兩項行為裁罰無誤,駁回
告訴。全案可上訴。
基隆地院判決指出,秦男今年1月21日下午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中山高南向指標28.4公
里、29公里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國道警察接獲檢舉後舉發,公路總局基隆
監理站查證屬實,各裁處3000元。
秦男提告指出,他駕車在兩地變換車道,並未造成後方車輛緊急閃避或煞車,警方應勸導
而非舉發。此外,此案是同一舉發人、同一舉發光碟,但他相隔1個多月先後收到兩張罰
單,不知是否合法?檢舉人以同一則影片檢舉兩次,舉發機關重複開單,也與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相悖。
法官查出,秦男駕車違規時間分別為今年1月21日下午1點10分、11分,檢舉人分在1月21
日、24日提出檢舉。
21日檢舉影片第6秒至第10秒間,秦男駕車在28.4公里處從外側車道切入中線車道未打方
向燈。24日檢舉影片第4秒至第7秒間,秦男駕在29公里處從中線車道切入外側車道,未打
方向燈。國道警察分在今年2月15日、3 月13日製單逕行舉發,均未超過3個月,具合法性
。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車輛違規屬行政罰性質,行為人若違反數個不同規
定,或數行為違反同一規定,為貫徹個別行政法規制裁目的,自應分別處罰,秦男駕車在
2個地點違規,應分別處罰無誤。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重罰和加強取締, 一定可以使很多不習慣打方向燈的人改掉壞習慣
就像很多人打方向燈已經是反射式動作 都是習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