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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954825
原文內容: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富少游瀚甯開超跑釀2死3傷,士林地院今依妨害公眾
往來安全致死罪判刑2年4月,並公布判決理由指出,游男犯後自首並與全數被害人達成
和解並賠償,且被害人均同意減輕量刑,予以減刑。
但游瀚甯的律師劉上銘接受電訪時仍認為,游男犯行未達妨害公眾往來致死罪程度,
只構成過失致死罪,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與游男討論。
合議庭認為游瀚甯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理由在於,游男在自強隧道內,
以平均140公里車速疾馳,最高車速達170公里,肇事時車速超過128公里,
對比該處限速40公里,游男平均車速已達限速3倍以上,對游男個人感知、
判斷造成一定干擾,對車輛而言,則增添操控困難與穩定度。
再者,隧道僅限速40公里,對其他用路人而言,游男車速等同以時速約100公里掠過
靜止的用路人,姑且不論路況對其他用路人能否適時注意、反應,游男車輛突然經過,
造成心理驚嚇與隧道內巨大聲響,足以影響其他用路人正常駕駛,可見游男所為已
全盤影響隧道內用路人。
但合議庭表示,游男犯後自首並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
且被害人均同意減輕量刑,審酌游男飆速行為歷時僅約10秒,且除飆速外,
無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對於公眾往來安全造成危險的時間尚屬短促、行為態樣也非惡劣,
加上游男本身受傷不輕等原因,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判刑2年4月。
心得/說明:
錢拿的夠多就能減刑
家屬都同意減刑了 外人大概沒置喙的餘地
不過法官的對於短時間超速似乎比較寬容
這是不是表示長時間超速代表態度更惡劣呢?
難怪目前政府要推區間測速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