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台中女駕駛闖平交道遭「自強號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9-11-24 13:38:20
推文有人問丙式車碰車會不會理賠,首先網路上找到的保單內容文件
汽車保險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共同條款、第三人責任保險、車體損失險
【甲、乙、丙式】、竊盜損失險), 裏面是寫
伍、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
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
始負賠償之責。
火車算不算車輛,這就要看保險公司對車輛的定義。
警政署的網頁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81423&ctNode=12879&mp=1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同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
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如果依這個「道路安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定義,走在軌道上且用電力的火車,
顯然沒有包含在車輛的範圍內。如果保險公司硬要這樣主張,是有可能不理賠。
不過即使保險公司不理賠,由於台鐵是國營事業法人,不至於像一般不負責任
沒保險的駕駛雙手一攤說林北就是沒錢。剩下問題就是肇責比例,根據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過平交道(就算是有柵欄及看守人員)都要停看聽,所以很難零
肇責,再根據損失依肇責互賠,可能總體算下來還要倒賠台鐵,但這部分第三
責任險是應該是可以理賠的,只是保額不知道夠不夠就是了。
附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條文
第 104 條
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
速十五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
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
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
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上面第一個始得通過是「得」通過,至於能不能安全通過,還是要按照
接下來的「遮斷器未放下」的狀況停看聽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其實有開車的都知道,以汽車的視角,在柵欄外根本看不到有沒有火車
來,有看到大概都來不急了,至於聽不聽得到,以這個案例來說,那就
只有天知道了。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11/24/2019 13: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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