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都很賭爛違規停車的人
直到兩年前左右
因為違規停車導致的車禍或交通打結
就加入了檢舉違規仔的行列
一開始只用手機內建的照相機
拍攝車牌號碼
結果發現檢舉的成功率不高
後來改用攝影後有提高一點
但遇到比較刁難的警察
會以影片沒有拍攝日期、地點及時間為由不舉發
後來下載了時間相機app
檢舉的成功率才大幅提高
(但有時app定位的地址很怪,明明在大馬路上,卻定位到巷弄,這種舉發率就偏低)
但檢舉了這麼多案件
一直很好奇到底這些違規仔會吃多少罰款
每次警察寄來的舉發信件
只會寫:
違反法條:
第55條第1項第01款
第55條第1項第02款
第55條第1項第03款
第55條第1項第04款
第56條第1項第01款
所以就上網查詢這些法條的罰緩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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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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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再對照我檢舉的那些案件
發現只要是汽車在紅線處違規臨時停車(有些有拍到車主開門下車並離開)
都是依第55條第1項第03款舉發
但機車在紅線處違規臨時停車(人不在車上)
卻是依第56條第1項第01款舉發
不禁覺得警察是不是都對汽車違規仔很寬容啊
明明汽車違規對交通的影響程度遠大於機車
但罰緩金額卻不成比例........
而檢舉了這麼多案件
依第55條第1項第01款~第04款舉發的案件
罰緩金額該不會都只罰300元而已吧?!
但我記得去年七月開始
在公車停靠區10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的話
機車罰900~1200元
汽車一律罰1200元
新聞來源:
https://www.ntpc.gov.tw/ch/home.jsp?id=28&dataserno=201904100002
所以如果我看到有汽車同時停在紅線上且距離公車停靠區10公尺內
都會以於公車停靠區10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為由檢舉
但若根據第55條第1項第02款
最高也只罰600元而已耶
所以汽車在公車停靠區10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
到底是罰1200元,還是300~600元呢?
還有像是併排違規臨時停車
之前看新聞也是說會罰破千元
但依據第55條第1項第04款
最多也只罰600元而已........
究竟這些違規行為,確切的罰緩金額到底是多少啊??
每次都想著要給這些影響交通的違規仔
付出高額的停車費
但看完這些法條的罰緩之後
覺得根本不痛不癢.......
甚至機車違規還罰得比汽車重= =
難怪台灣的違規風氣這麼頻繁
只罰這樣根本無法讓這些違規仔得到教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