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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的新聞 裡面主要是在正常道路上 未有快慢車道之分 中間是隔雙黃線
對向車道的車撞到另一邊要左轉的車輛 裡面法官的見解可以拿來討論
"高雄地院調查,交通安全規則固然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考量都會區域車輛往
來頻繁,如毫不考慮直行車距交岔路口的距離長短、有無嚴重超速等特別情事,就認為轉
彎車不論各種情況,均應讓直行車先行,非但將使轉彎車幾無轉彎的機會,並造成車輛嚴
重阻塞,而增生其他往來之危險,實非訂定上開規定的本意。"
承辦法官勘驗監視光碟,發現梁車嚴重超速,已屬極度危險的違規駕駛行為,
衡酌人類肉眼對迎面而來物體的速度反應較慢,相隔距離愈遠愈不易察覺其確切速度,
認定謝開始轉彎前,實難察覺距離50公尺外梁汽車是以異常高速駛近,而做相對因應措
施,認定罪證不足,並由高雄高分院審理,屆時判決結果備受矚目。
50m其實說長也不是很長 以市區道路速限50來講 大概3.5秒的反應時間
肇事人在路口看到車子的時候 有3.5秒可以完成轉彎動作 我覺得是綽綽有餘
但是如果對方超速就另當別論了
題外話 用防衛駕駛來解釋這邊當然是最棒的 不過不是每個人都會 並且也不是每個時機點
都會想到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