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streamable.com/2qz0x
得到第二分局不舉發的回覆:
經檢核舉證影像尚未達指陳具體、明確違規事實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略以:「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惟該路口未劃設車道分隔線,無法明確據以判別該車有變換車道之行為,
該車通過該路口仍在兩車道間,查無完整車道變換至另一車道情形,
違規樣態不明確),舉發尚有疑義
在不肇事的前提下,路口來個螃蟹走路都可以
這跟我的認知有所悖離,於是提出討論,想尋求第三方開釋
各位認為合理嗎?
補充檢舉他的原因:
我們一路從五權路開到北屯路,他沿途不斷沒打方向燈,
還有一次停紅燈時繞到左轉車道直行,
只有這個片段連續且較清晰,於是用這段舉發
https://i.imgur.com/xN4AdlD.jpg
https://i.imgur.com/hvAQ61W.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