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大家在洗無碰撞是否肇逃,就想到之前這篇文章
就讓他在浮上來給板友們注意吧!
新聞案例都在這邊了,以後不確定的案件 還是留在原地跟著筆錄比較保險
※ 引述《Frobel (幼稚教育之父)》之銘言:
: 原文連結:https://goo.gl/6n6ALs
: 原文內容:
: 無過失仍被判刑…肇事逃逸 多位法官聲請釋憲
: 聽到「肇事逃逸」,腦海浮現地總是肇事者明知有人受傷仍置傷者不顧而離開現場,但從
: 許多案例發現,即使車輛無碰撞、駕駛不知車禍或無過失,挨告後仍遭起訴、判刑。許多
: 法官認為不合理,紛紛聲請釋憲。目前各地法官針對「肇事逃逸罪」聲請釋憲共14案,台
: 中地院達6案最多,法官聲請釋憲理由包括,肇逃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引誘理虧傷
: 者去敲詐無辜駕駛人、車禍輕傷是否有救助義務,及法律邏輯錯亂,如輕傷逃逸可判1年
: 以上7年以下、過失撞死人卻僅判2年以下等。
: 《案例A》騎士稱被A偏移的車嚇到摔車,告他肇逃,A完全沒印象,A獲不起訴處分。
: 音樂人石博元以自身經驗指出,2017年11月,他收到警方傳喚通知書,指他8月涉及車禍
: 肇逃案,但他沒印象,到警局做筆錄時才知,有機車騎士聲稱被他突然偏移的車驚嚇,致
: 車禍受傷。他曾猶豫是否要找對方和解,但自認沒錯,也擔心被「敲竹槓」,煎熬無比,
: 總算,證據對他有利,去年3月獲不起訴處分。
: 《案例B》B開車駛近同向機車,沒撞到但騎士擦撞另輛機車自摔身亡,B判刑1年4月,緩
: 刑2年。和石博元類似情節,一位住台北市的葉姓女子卻沒他「幸運」。葉女開車時因駛
: 近與他同向一輛機車,雖沒撞到,但李姓男騎士受驚,擦撞另輛機車而自摔身亡;交通事
: 故鑑定雖認定葉女「直行、無碰撞、鑑定無肇事責任」,她卻在2016年被判刑1年4月、緩
: 刑2年定讞。
: 根據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 以下有期徒刑。許多檢察官說,「這個刑度比6月以上、5年以下的搶奪罪還重」,且很容
: 易入人於罪,實務上不少人發生輕微擦撞以為沒事回家,事後卻被警方送辦到地檢署開庭
: ,嚇都嚇死了。
: 台中地院法官蔡嘉裕為此提出釋憲,還在個人臉書公布「釋憲聲請書」全文,他說,當車
: 禍現場不具任何危險,仍必須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將引誘理虧的傷者
: 依此刑罰去敲詐無辜的駕駛人,此法違反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
: 另外,司法實務上,即使肇事後留在現場,但未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
: 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者,或是對被害人、執法人員等隱瞞真實身分,以及沒經被害人同意就
: 離去,依最高法院見解都算逃逸,但這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此外,肇逃罪還
: 有輕重失衡、尚有相同有效而侵害較小手段可用、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及平等原則等違
: 憲問題。
: 心得/說明:
: 在修法前,大家開車還是要留意心靈碰撞,氣功自摔等車禍....不過推這個法律人主動提
: 釋憲改善不合理的法規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