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發生車禍
初判顯示我方責任
我有第三人險、對方只有強制險
對方單純財損(估價單2萬5)
我方乘客受傷(被安全帶拉傷脖子)+財損(估價單4萬)
雙方都10年以上老車
目前我方已經出險理賠對方車損部分,
也簽了和解書,但和解拿到錢後對方又來要別的費用。
他主張修車期間沒車不能去上班,所以要賠他薪損3000*5天=1萬5
但後來又改口要交通費2500*6天=1萬5
這些主張都沒有單據,保險覺得單純財損不賠薪資,交通費沒單據(更何況不用來往醫院
),所以無法同意他的要求。
我方則是目前沒有向對方索賠。
目前開過一次調解會不成立,以下是我的問題:
1.我覺得對方的要求有點過分,想請受傷乘客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反撃,但又覺得傷不大,
純粹想制止對方一再的索賠,所以猶豫。因此發問值不值得提刑事?(他有沒有一點點過
失、成不成立是檢察官的事)
2.如果對方要進法院,本來不想主張的我的車損,也會向對方索賠,請問車禍鑑定是對方
提告就要去申請嗎?若結果對我方有利(比如不是全責),請問是等對方來告我後同一訴
訟程序提出嗎?還是要另外做什麼動作去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