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ftisa (oo)》之銘言:
: 沒有記錯的話,轉角十公尺內應該禁止停車吧
: 但是很多轉角的紅線根本不足十公尺,連三、五公尺都沒有
: 更誇張的是政府在轉角十公尺內劃設停車格
: 更是直接把違法合法化
: 難怪台灣交通爛到爆
: 根本就是政府、交通幫、官僚自己擺爛,自己帶頭違規的
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以下略)
不過56條有但書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略)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也就是只要主管機關認為可以,就可以畫停車格
沒有政府帶頭違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