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ceyyang (Wolfy)》之銘言:
: 是這樣的,我們買了特殊色藍耀灰的altis,在買車簽定合約時,營業所副所長在配件
買
: 賣契約書裡頭的其他約定事項加了一條「條件須於7/31前領牌完成」。
先問一下 這句的前後文是說什麼條件須於7/31前領牌完成?
如果是說這個折價 這些配件 要在7/31前領牌完成才有
那基本上這個條款對你沒有好處啊
相反的 這個是限制你要在一定時間內付清尾款讓業務算入業績的條款
特別是很多車商都要你先付清 他才幫你辦領牌 這就等於是你最遲7/30、31前要結清
簡言之
這是"買家要在7/31前付清車款 並且車商要在7/31前幫你辦完領牌 才有這個車價"的約定
似乎並不等同於7/31前交車
當然理論上來說沒有車子可以驗要怎麼領牌?
所以想當然耳應該領牌時已經有實車了才對
事實上依原PO的敘述 這個車色根本還沒排入生產
所以7/31也不可能領牌
但是重點在於你們契約有沒有明確約定某月某日交車?
從而主張給付遲延解除契約?
民法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如果契約有約定期限 期限屆至車商就負有給付遲延的責任
如果沒有約定 那就要經過催告
以原PO的例子來看 他已經付清價金了 當然可以請求車商交付與約定內容相符的商品
這時候應該要催告定相當期限
何謂相當期限?
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九○號判決
「債權人所定催告期限雖不相當,或未定期限催告,但若自催告後經過相當期限債務人仍
不履行者,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債權人已酌留相當期限,以待債務人履行,而難謂不
發生該條所定契約解除權。」
如果催告後定相當期限仍不交付
則可以解除契約
所謂解除契約就是契約向後失效(並不是自始無效喔)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行使解除權後,車商應該要加計利息把已經收受的車款返還給你
至於利息多少?如果契約沒約定一般是定年息5%
另外
民法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所以如果因為契約債務不履行的給付遲延導致你有損害
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
不是說錢還你就沒事
只是這部分就需要舉證就是了
最後雖然法條這樣定
但是車商也不太可能因為你開口要退他就乖乖就範
這些是上法庭時的主張
如果你真的不想等了 就發存證信函催告吧
寫說請於函到內三日五日七日履行契約交付商品 否則依民法254條解除契約
這樣到時候打官司也好有個意思表示的舉證
但是如果你沒打算做到這麼絕
我看不如就乖乖等吧
: 這個月就拿到車,但若是我們堅持不改就要八月底九月初才能拿到車,也就是無法在7/
31
: 前領牌,請問有人遇過類似的事嗎?該怎麼處理呢?不管做哪個選擇好像都是吃虧了..
.
: 還是可以有其他的可能呢?
: [補充說明未交車付尾款的部分]
: 第一次買車這點是我們忽略了,直覺以為是結清了才可以交車,所以業代告知尾款金
: 額並告訴我們可以約時間付現和保單簽名後,因為希望可以趕快拿到車就付尾款了,整
個
: 買車過程跟業代聊得很愉快,覺得像是交了個朋友,沒有預想會遭遇這種狀況,這確實
是
: 我們太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