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外車未經同意就茲意停私人土地
是否無法用刑事訴訟只能民事?
要賠償的話,我的理解是對方佔有了這塊土地的使用權
若以租賃為例子,停車位一個月租金4500,最低租期1年
押金2個月9000
所以對方私自停車若為停車位,最低金額必須是一個月租金+押金9000,等於13500
若被佔用土地是住家或商業用地,則可能市價可達3萬-4萬
所以應該追討的金額是 3萬+6萬押金=9萬
我認為追償的金額應該以租賃價格來算
而非外面停車場價格來算
不然就以路邊停車格來算可以免費不是更好?
這樣理解可以嗎
另外附上看得亂七八糟的政府公告
https://i.imgur.com/deISZeX.jpg